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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1000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39号(1-12-13)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临桂区2024年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项目食堂设备采购(重4)(项目编号:GLZC2025-J1-120034-GLSZ)”的质疑函,我单位于2025年7月9日11:0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的紫外线消毒灯因生产制造企业不具备相应的消毒资质,属于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生产制造紫外线消毒灯的企业,必须事先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这一要求旨在确保消毒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与权益。经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有限公司并无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按照国家明确规定,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严禁生产制造紫外线消毒灯,其产品不允许出厂,更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同时,此类企业也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这意味着,消毒设备作为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之一,其生产单位需要获得相应的审批。
根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条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
******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 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 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 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并希望尽快给予我公司书 面回复。如果回复不满意,我公司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保留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的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有限公司”为合法存在企业,且“品牌:凌峰。规格:1050*96*53mm,型号:YL-30W”为真实存在的产品,不存在质疑人所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有限公司”生产。
******委员会颁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并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备案,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规定,也符合《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价规定》的规定。
综上,该项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