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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等8个乡镇石坵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0二五年)-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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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珠泉镇等8个乡镇石坵村等22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0二五年)第五标段

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原招标公告中2.6 质量要求和投标人须知1.3.3质量要求2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 1******服务中心。 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4(补充)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签约后填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号码,项目负责人执业证书号码以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建设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1.1.2.5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 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的名称或发包人另行书面通知)。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365天。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合同协议书(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0)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投标承诺书、安全生产合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责任书、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有关会议纪要和双方认可的文件等。 1.7联络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为:在发出开工令之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以施工图为准,提供的用地期限在合同计划完工日期前。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施工场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3.3发包人应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并协助解决对承包人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2.8其它义务 (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 2.8.1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2.8.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 2.8.3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2.8.4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利范围行使权利,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 (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4.11款约定,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3)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1.3款、12.3款、12.4款约定,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 (5)按第11.3款、11.4款约定,确定工期延长; (6)按第15.3款约定,发出变更指令,确定变更价格; (7)按第15.4款约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8)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9)按第15.8款约定,确定暂估列金额; (10)按第23.1款约定,确定索赔额。 4.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其它义务 4.1.10.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前的7天内确保合同工程所需的设备、人员、材料进场到位。 4.1.10.2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内,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安全,无条件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指挥调度。 4.1.10.3承包人应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需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等一切费用。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料场范围内开采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办理除临时用地手续以外的开采和运输等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4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或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报告。承包人提交上述报告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5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在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的施工地质编录工作对合同工程的影响。承包人为消除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6承包人为办理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员、设备、材料等所需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其他审批手续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10.7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黑名单、水利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4.1.10.8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现场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承包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22.1.2违约的处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1.10.9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应当及时签署授权书(见附件七《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从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明确承包人在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八《湖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银行授信的担保公司)递交,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10%。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不含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无息)给承包人。 4.3分包 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2)工作内容:。 (3)分包金额限额:。 4.3.10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4.4联合体 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允许或不允许)联合体承包。 不允许,删除通用合同条款第4.4.1、4.4.2、4.4.3条全文。允许,应满足下列要求: 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补充) 4.5.5(1)同一施工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2)承包人应保证项目负责人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否则将按每人每天500人民币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补充) 4.6.5承包人应保证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70%(招标人自行填写,但不得低于70),否则将按每人每天500人民币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上述人员因其他事务需短期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补充) 4.7.1补充:除非发包人要求或者批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应按照5万元人民币/次/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7.2补充:尽管承包人已按第4.6.2款的规定派遣了各类人员,若这些人员仍然不能满足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和/或更换)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14天内,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应到岗,否则,承包人应按照500元人民币/人/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增派(和/或更换)的人员到岗为止。 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补充) 4.8.7保障农民工工资 (1)承包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承包人对本项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与其他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按照要求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款项存储和发放。发包人每月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提取一定比例,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承包人(含分包单位)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分包人的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代发;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按照有关要求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53号),承包人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补存、返还、监督等要求按照湘人社发〔2019〕53号文件执行。 (4)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 〔2017〕16号)规定,对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承包人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并依规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 承包人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人社部规〔2017〕16号文规定相关情形的,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4.11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4.11.3补充:对于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见的所有不利物质条件,视为承包人已预见其影响。承包人处理这些影响而采取的所有措施需要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虽然合同中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不利物质条件可能发生,而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的一切损失和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4本款补充以下内容:由承包人制作或采购的重要金属结构设备(如闸门、启闭机等)必须有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同时水工金属结构(如闸门)生产厂家应持有生产许可证,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厂家应持有使用许可证。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均更正为: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国家标准(GB/T30600 2022)合格标准及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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