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固定 单价 440 元/人/月,预计一年 730 人,年度预算为 385.44 万,具体按人数以实际发生 金额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01 —— 2026-02-28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 509 号)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1、乙方在经营食堂期间自负盈亏、其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责,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2、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由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负责办理,乙方协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许可证延误,其后果由乙方负责。
3、乙方不得转包、不得经营餐饮服务之外的其它项目。无特殊原因,双方均不得终止合同。若因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建立健全食堂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并报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备案后严格执行。
5、乙方应根据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的需求,积极为职工、患者提供形式多样、品种齐全的早、中、晚餐,菜价应低于市场价。
6、乙方在食堂及小卖部经营活动中依法依规合法经营,不得牟取暴利,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社区类超市均价 10%,且不得销售烟、酒等需专卖的商品,以及不符合文明创建要求的商品,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应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包括政府行政部门的所有罚款和法律责任。
7、乙方在食堂及小卖部经营期间要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及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有关规定,主动接受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8、乙方应接受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对食堂的监督管理和季度考核,对存在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公卫办。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乙方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承担食堂卫生管理职责。菜品留样有专人管理,有专用的样品冷藏柜,有记录可查。落实日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存档;相关管理制度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监督。
2、乙方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保卫工作,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具备处置能力,如发生安全生产、停水停电,无法正常供应餐饮或中毒等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可立即启用。
3、乙方应依照规定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和相应岗位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员******消防培训及演习,规范操作和使用设备,杜绝一切食品安全事故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人员救治。由此造成的食堂内人员摔伤、水、电、火引发的人员、房屋、设备等安全问题,所有损失及一切后果概由中标方负责。如对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经市场监督部门鉴定是乙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及一切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乙方须配有专(兼)职营养师,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每周带量营养食谱。食谱须每周报甲方商定,经甲方同意后公示并按食谱执行。
2、鼓励食材供应本地化,少使用或不使用调和油与冻品、香肠、肉丸等加工肉制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所有原材料(主副食、主料、辅料)的来源,都能溯源。乙方应依法依规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形成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供货清单等)必须妥善保存,配备冷链运输车辆,确保食材新鲜无污染,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和品质要求。
3、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出售来历不明的食物或过期、霉变食物。食品储存和加工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所有食物应分区分拣、清洗干净,并按规定的要求切配、放置、储存,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6)履约验收标准:
1、经营期间无一例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2、经营期间无一起火灾事故发生。
3、经营期间无一次因购买不合格原料被工商、卫生执法部门及新闻媒体曝光。
4、经营期间文明创建检查达标。
5、经营期间中标方提供的职工就餐等服务满意度必须达到 70%以上,如未达要求,每下降 1 个点扣 500 元。
6、乙方在经营管理中出现违反上述 1、2 条中任何一条,不仅乙方应承担其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且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经营管理中出现违反上述 3、4 条中任何一条,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提出书面警告并处罚乙方 2000 元,乙方同时承担工商、卫生执法部门的处罚。出现违反上述 3、4 条中任何一条,次数达到 3次的,甲方长沙市公共卫生中心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对乙方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和职工满意率调查,考核分值80分以上并且职工满意率高于70%以上(含70%),全额结算,考核分值低于80以下扣1分处罚500元/分,满意率低于70%后每下降1%处罚500元;餐费按月支付,考核扣分处罚产生的罚金在考核次月餐补费用中扣除。年度内考核分数2次低于60分并且满意率调查中满意率2次低于70%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满意度调查中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经营方提出整改方案,报采购人同意后实施。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甲方标准确认归属和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乙方积极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在合同签定后于2月28日将职工食堂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场地没有产权、债务等纠纷。
5、尊重乙方的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的人事安排,有权依据合同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餐厅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餐厅的防火、防盗、防毒、防鼠、防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6、甲方负责配备、提供食堂的厨具和餐具(详细内容见附件1食堂设备交接清单),同时提供两间房间作为食堂工作人员休息房间,并不收取食堂和休息间的房租。甲方提供的厨具设施设备维修由甲方负责,但因为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餐具自然损耗的补充由乙方负责。
7、甲方负责承担食堂的水费、电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承担经营活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5、乙方承诺在合同期间向甲方提供合格的餐饮服务,并保证经营场地的清洁、卫生,做好“四害”的消杀工作,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6、卫生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管理局等相关规定执行。配合甲方做好各种食堂的卫生、安全检查,上级检查中发生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处罚和罚款,责任将由乙方全部承担。
7、乙方保证招聘的食堂工作人员的身体条件符合食品卫生工作要求,员工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每年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身体检查,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人员必须调离食堂,在没有完全康复前不得上岗。
8、乙方在合同期内须树立为职工服务的意识,确立微利经营的理念。
9、乙方必须在食堂餐厅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为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证信息、采购物品的各种采购凭证和相关证明。
10、乙方的经营范围为食堂饭菜、食堂小炒和小卖部。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营范围、不得将该经营场所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第三方分包、转包。
11、乙方经营的食堂、食堂小炒和小卖部只能对职工经营,严禁对外经营。
1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食堂内各个房间的功能布局和使用性质,如需改变房间原设定功能,需向甲方提出调整变更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3、乙方应爱护经营场所的相关设施,不得自行拆移各种设施、设备。合同期间如需调整,需向甲方提出调整变更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因使用需要对该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或者增加设备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若有损坏,必须原样修复。经营场地内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修理由乙方负责。
14、乙方应取得食堂经营所需的卫生许可证等必需的证照,甲方予以配合。卫生许可证的复印件提交给甲方备案。食堂的经营活动必须以投标时投标主体的名义开展。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5、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必须按时撤出该经营场所,并办理移交手续。乙方移交房屋设施时,若对房屋设施有损坏的,乙方应赔偿。合同期内乙方投入的镶嵌在经营场所房屋主体内的设施设备无偿赠与甲方,归甲方所有。合同期满,如甲方继续发包该食堂的经营服务权,乙方符合要求并有意愿竞标的,可再次参与,但无任何特殊优先权。
16、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退场通知后24小时内退出该经营场所。并将食堂设备与甲方进行交接,设备清单见附件1。逾期不退出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收回该场所,有关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要约活动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如在合同期内无故中止合同,应对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6、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索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乙方投入的设施设备作为违约补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期内乙方经营的食堂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伤者治疗费、赔偿金等)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8、乙方经营的食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偿损失。
9、乙方将食堂转包、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要约活动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如在合同期内无故中止合同,应对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4、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索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乙方投入的设施设备作为违约补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期内乙方经营的食堂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伤者治疗费、赔偿金等)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经营的食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偿损失。
7、乙方将食堂转包、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在合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该场所,并免于承担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造成严重后果;擅自将食堂的经营权进行分包、转包;
2、乙方擅自加建、扩建、拆建、拆改变动、装修房屋;
3、损坏经营场所的房屋主体,或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将房屋修复;
4、乙方利用该经营场所进行违法活动、存放危险(或违禁)物品,或进行其他损害公共利益、甲方利益的活动;
5、与供货商发生严重的经济纠纷,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
6、乙方擅自以甲方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或者作出任何有可能使第三方认为乙方是甲方的代表、员工或者代理人的行为的;
7、发生5人以上的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就餐人员和乙方工作人员人生伤害事故、食堂以及宿舍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8、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掺假作假、销售无证食品、未按照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甲方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且情节严重的;
9、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国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变化),致使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除外。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要约活动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甲方如在合同期内无故中止合同,应对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4、乙方在合同期内无故终止合同,甲方将保留进一步追索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乙方投入的设施设备作为违约补偿归甲方所有,且乙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期内乙方经营的食堂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伤者治疗费、赔偿金等)及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经营的食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 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偿损失。
7、乙方将食堂转包、分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与本合同经营服务项目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责任书等)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与本合同相冲突,以本合同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